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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福建省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通知指出,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定點幫扶和社會捐助捐贈資金。新建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形成村集體經濟,主要用于開展公益崗位扶貧、小型公益事業扶貧、獎勵補助扶貧等,重點向弱勞力、缺勞力、無勞力貧困人口傾斜,鼓勵貧困戶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得勞務收入。
通知原文如下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加強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聯結和帶貧減貧長效機制,依據《中 共中 央國務院關于打贏脫貧攻堅戰的決定》、國務院扶貧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和有關工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主要指在具備光照、資金、土地、接網、消納等條件的貧困村建設,且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的電站。村級光伏扶貧電站單體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條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少數建設單村電站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村可以跨村聯建方式建設聯村扶貧電站。
第三條 村級扶貧電站資產確權給村集體,聯村扶貧電站資產按比例確權至各村集體。
第四條 享受光伏發電財政補貼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需納入國家光伏扶貧計劃,并列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四部門聯合印發的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
第二章 投入、收益與結轉
第五條 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籌措資金建設,包括各級財政資金、定點幫扶和社會捐助捐贈資金。新建電站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第六條 村級扶貧電站全部收益用于扶貧。村級扶貧電站收益,指發電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費用、場地租金、各類稅費保險、運營運維等費用后的金額。
第七條 縣(市、區)政府或委托相關機構負責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結轉工作。
第八條 縣級供電公司根據村級扶貧電站(含聯村電站)實際上網發電量核算發電收入。燃煤標桿電價對應收入按季度結轉到相關機構專戶,光伏發電財政補貼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結轉至相關機構專戶,統一由該機構按照縣級分配辦法劃撥至惠及的村集體。
第九條 審批發放程序
(一)按照縣級光伏扶貧收益分配方案,相關機構在每個季度首月中旬制定收益分配計劃。分配計劃內容主要包括:發電總收益、惠及村集體應得收益、場地租金、各類稅費、運維保險費用等。
(二)相關機構光伏扶貧收益分配計劃需經縣扶貧部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將光伏扶貧收益分別撥付至惠及的村集體。
第三章 分配對象與分配方式
第十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發電收益形成村集體經濟,主要用于開展公益崗位扶貧、小型公益事業扶貧、獎勵補助扶貧等,重點向弱勞力、缺勞力、無勞力貧困人口傾斜,鼓勵貧困戶通過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得勞務收入。收益分配方式如下:
(一)設置公益崗位。如道路維護員、保潔員、安全巡護員、護林防火員、照料護理員等。
(二)開展小型公益事業。如村內生產設施維護、道路維修、環境衛生整治等。
(三)設立獎勵補助。如獎勵先進、資助困難等。無勞動能力的貧困戶,經過貧困戶申報、村民代表大會評議公示、鄉鎮審核、縣級審批等程序,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嚴格落實公示公告制度。村委會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計劃,提交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后上報鄉鎮政府審核并報縣(市、區)扶貧辦備案。收益分配使用計劃向村民公示,作為實施收益分配的依據。村委會根據分配使用計劃對年度實際發電收益進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結果,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四章 收益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光伏扶貧收益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人負責、專款專用,確保資金安全。委托負責光伏扶貧發電收入結轉工作的相關機構,每年第 一季度向縣級扶貧部門和財政部門專題報告上一年度光伏扶貧電站運行管理、收益開支等情況,并接受檢查和審計。
第十三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和使用應統一設立賬簿和科目,分村建立臺賬。擔負光伏扶貧收益結轉的相關機構,應在縣級扶貧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管指導下,建立光伏扶貧收益分配信息檔案,將收益分配工作納入光伏扶貧信息管理平臺進行監督管理,包括到村到戶收益分配信息錄入。縣級供電公司按年度錄入電站發電量、補貼資金發放以及發電收入等信息。
第十四條 省、市兩級通過扶貧開發信息系統光伏扶貧子系統,對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實施動態監測,跟蹤掌握各縣光伏扶貧收益使用管理情況。嚴禁截留、擠占、挪用或不按規定使用光伏扶貧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行為和違規違紀問題督促整改并進行問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各市、縣(區)扶貧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出臺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發布前,部分光伏扶貧電站建設地點不在建檔立卡貧困村,但已建成并網并納入國家光伏扶貧項目補貼目錄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來源:福建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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