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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在甘有關單位:
省發展改革委制定的《甘肅省光伏扶貧實施細則》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7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光伏扶貧實施細則
(省發展改革委)
第 一章 總則
第 一條 為規范我省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行和管理,持續帶動農村貧困人口增收,支持貧困村增加集體經濟收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等5部門《關于實施光伏發電扶貧工作的意見》(發改能源〔2016〕621號)和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印發的《光伏扶貧電站管理辦法》(國能發新能〔2018〕29號)、國務院扶貧辦印發的《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國開辦發〔2017〕61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光伏扶貧電站是以扶貧為目的,在具備光伏扶貧實施條件的地區,利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光伏電站,其產權歸村集體所有,全部收益用于扶貧。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國家下達我省的“十三五”光伏扶貧電站項目。
第四條 光伏扶貧對象為列入國家光伏扶貧實施范圍的建檔立卡貧困村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優先扶持深度貧困地區和弱勞動能力貧困人口。
第五條 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和管理遵循“省級指導、市州協調、縣級負責、政策扶持、技術規范、注重實效”的思路,由縣級政府作為實施主體,按照“規劃、設計、施工、驗收、運維”五統一的原則實施。有條件的地區可由市州統一開展設備采購及建設工程招標工作。
第六條 光伏扶貧電站由各地根據財力可能籌措資金建設,不得負債建設,企業不得投資入股。
第七條 在有條件的地區,鼓勵采取農光、牧光、漁光等復合方式實施項目,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扶貧效益。
第八條 甘肅省光伏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光伏扶貧項目的規劃指導和監督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負責光伏扶貧工程的組織指導、統籌協調、項目督辦和扶貧效果監督;省電力公司負責光伏扶貧電站電力接入和并網運行;市州政府負責本區域內光伏扶貧項目的綜合協調服務、項目建設督促等;縣市區政府負責落實光伏扶貧電站各項建設條件,組織實施光伏扶貧電站建設、運維與管理,做好光伏扶貧收益分配。
第二章 規模計劃申報和下達
第九條 光伏扶貧電站原則上應在建檔立卡貧困村按照村級電站方式建設。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有必要并經充分論證后可以聯建方式建設村級電站。
第十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規模根據幫扶的貧困戶數量按戶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過7千瓦,單個電站規模原則上不超過300千瓦,具備就近接入和消納條件的可放寬至500千瓦。村級聯建電站外送線路電壓等級不超過10千伏,建設規模不超過6000千瓦。
第十一條 以縣市區為單元編制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實施方案應包括光伏扶貧項目的目標任務、貧困村和貧困戶情況、建設模式、建設規模、建設條件、電網接入條件、資金籌措、運營管理、效益分析、收益分配等內容。實施方案編制要做到“五落實”,即項目建設資金落實、項目用地落實、扶貧對象落實、電網接入落實、就地消納落實,同時也要充分考慮其他建設條件。
第十二條 各縣市區要合理確定納入光伏扶貧范圍的貧困村、貧困戶數量,并結合本級資金籌措能力和當地的光照資源、土地、電網接入、消納能力等條件,合理確定光伏扶貧項目建設規模。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光伏扶貧實施方案編制完成后,由所在市州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扶貧辦負責匯總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對實施方案審核后,編制全省光伏扶貧實施方案并向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上報項目計劃。
第十四條 國家能源局、國務院扶貧辦下達光伏扶貧項目計劃后,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要及時予以轉下達;轉下達時,要根據全省脫貧攻堅工作部署,確定分年度建設任務。
第三章 項目建設和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縣級政府要利用好國家和省上相關政策,落實光伏扶貧電站建設資金、建設場址和用地、電力接入等建設條件。
第十六條 縣級政府可統籌包括各級財政資金以及東西協作、定點幫扶、社會捐贈資金、省上安排的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等用于支持各地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在安排省級補助資金時,對深度貧困地區予以傾斜支持。根據《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產業發展確保打贏脫貧攻堅戰的通知》(甘政辦發〔2018〕103號),所有中 央、省、市、縣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和70%以上的整合涉農資金都要安排用于建檔立卡貧困戶到戶到人扶持項目,其中70%以上的到戶資金,原則上要用于“一戶一策”工作梳理出來的種養業和光伏扶貧等產業增收項目。
第十七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的建設場址所用土地不得屬于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并符合《國土資源部國務院扶貧辦國家能源局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國土資規〔2017〕8號)規定。
第十八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選址時應有當地電網公司參與,確保項目具備基本接入條件或以最優方式接入,避免引起現有農網配電設施大量改造,造成電網建設改造重復投資。電站建設應包括電站本體以及接網點以下的內部電網工程。村級電站集群接入電網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接入系統分析和接入系統規劃等技術條件應符合《村鎮光伏發電站集群接入電網規劃設計導則》(GB/T36117—2018)規定。接入方案納入縣市區光伏扶貧實施方案中統一委托編制。
第十九條 省電力公司負責建設配套接入電網工程,將光伏扶貧電站接網工程優先納入電網改造升級計劃,確保村級扶貧電站和接入電網工程同步建成投產。
第二十條 縣市區有關部門參考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相關內容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深度達到初步設計,并征求電網企業接網意見后,按照市州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審批。
第二十一條 光伏扶貧電站建設應符合國家相關規程規范和技術要求,確保質量與安全。村級電站的電站設計、施工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維護應符合《精準扶貧村級光伏電站技術導則》(GB/T36115—2018)規定。各地要堅持優中選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選擇光伏行業實力較強、業績優良、信譽良好項目承建單位。為便于項目管理,原則上每個縣市區確定1—2家中標企業承擔“十三五”期間光伏扶貧項目建設任務,鼓勵采用設計施工采購(EPC)總承包方式統一開展縣域內村級電站建設。
第二十二條 光伏組件、逆變器等主要設備應采用國家資質檢測認證機構認證的產品,鼓勵采用達到技術指標的先進技術。
第二十三條 各地電網公司從正式受理接入申請開始,0.4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接入的光伏扶貧電站在1個月內完成并網工作,10千伏電壓等級接入的光伏扶貧電站在6個月內完成并網工作。
第二十四條 各市州根據國家光伏發電工程施工規范相關要求進行光伏扶貧電站分步分項的工程驗收。設備技術質量的驗收可委托具備相關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承擔。工程驗收合格后,由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組織進行總體驗收,并根據驗收情況出具驗收結論。
第二十五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總體驗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幫扶貧困戶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項目規模與扶貧任務的匹配性、項目接入電網和電網消納的適應性、項目投入資金與實施方案的一致性、項目收益分配方案的合理性、項目招標管理的規范性。
第二十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根據光伏扶貧政策要求對各縣市區光伏扶貧電站進行評估,并將總體驗收和評估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報送國家能源局和國務院扶貧辦。
第二十七條 光伏扶貧電站項目計劃下達后,對于1年內未開工建設、驗收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的項目撤回計劃,并予以通報。
第四章 電站運行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以縣為單元進行集中運維管理。縣級政府要運用市場化方式委托專業機構承擔光伏扶貧電站的運行和維護,保障光伏扶貧項目長期有效運行和貧困戶長期穩定受益。有條件的縣級政府可以財政資金支付土地流轉費(租賃費)、運維費,也可從村級光伏電站項目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九條 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運維單位應優先雇傭當地有勞動能力的建檔立卡貧困戶參與電站的日常維護(包括場站看護、巡視、光伏組件清理、場地清掃等工作)。
第三十條 光伏扶貧電站不參與競價,執行國家制定的光伏扶貧價格政策。聯村建設的光伏扶貧電站,由縣市區將資產確權至各村集體后,按村級光伏扶貧電站電價執行。
第三十一條 光伏扶貧電站實行目錄管理。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按照國家要求建立光伏扶貧電站目錄。納入目錄的,享受光伏扶貧電站政策。光伏扶貧電站有關信息統一納入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平臺。
第三十二條 省電力公司負責制定統一的光伏扶貧項目接入和電費結算流程圖,確保項目及時完成電力接入和電費結算。省電力公司要保障光伏扶貧項目優先調度與全額消納,并及時結算電費和轉撥國家補貼資金。
第五章 補貼發放和收益分配
第三十三條 光伏扶貧電站優先納入可再生能源補助目錄,補助資金優先發放,原則上年度補助資金于次年一季度前發放到位。
第三十四條 省扶貧辦負責扶貧對象的識別認定和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與使用執行國務院扶貧辦《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辦法》,省扶貧辦負責制定村級光伏扶貧電站收益分配管理實施辦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扶貧部門負責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光伏扶貧項目建設、工程質量、資金管理、收益分配、項目竣工驗收等的監督檢查。監察、審計部門對光伏扶貧項目中出現的各類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從嚴查處并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扶貧辦、省電力公司負責組織市、縣有關部門和單位人員開展光伏扶貧政策宣講培訓。市、縣發展改革、扶貧部門負責向有關鄉村干部和相關貧困戶宣傳光伏扶貧相關政策。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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